不可以,需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简化出入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手续,放宽边防证件签发范围。
1、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须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并在前往目的地栏内注明“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字样。广东省宝安、中山、斗门等邻近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县、市,签发前往经济特区证件权限下放到派出所。
2、集体组织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可签发集体通行证(附人员名单);经常出入经济特区的人员,可视其需要,将证件有效期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前往经济特区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执行紧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应给予方便,优先办理边防证件。
扩展资料
办理相关规定: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109号)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启用<边防特别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417号
二、【申请条件】
因居住、工作或旅游参观需要前往深圳沙头角或珠海茂盛围边境特别管理区的人员。
三、【办理材料】
1、《边防证件申请表》;
2、申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1、深圳市:沙头角广东边防办证中心;
2、珠海市:炮台山边防五支队边境科。
五、【办理流程】
1、到办证点申领《边防证件申请表》;
2、备齐材料,填好表格后逐级报批。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公安厅-申办《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