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当地运管部门办理《货运从业资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要求,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以下简称《资格证》)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驾驶员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的驾驶员须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二)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
1、经营性道路货运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4张。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