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可以在局机关行政岗位任股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项为“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文件中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人员混合使用。
扩展资料:
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印发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责任人员应给予处分。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就是指不得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占其行政编制岗位,否则就是擅自改变行政编制使用范围。
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