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又找文件看了一下,应该是批准日期
具体规定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这是税务总局培训课件的内容:
不好意思,又找文件看了一下,应该是批准日期
具体规定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这是税务总局培训课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