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南宁两名市民骑着报废(不符合标准)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南宁交警部门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含C1小车驾驶证)。两名市民认为自己是骑摩托车驾驶违法的,交警部门一并吊销C1的准驾资格,并无法律依据,遂将南宁市交警支队起诉至法院。
10月22日上午,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
在当天的庭审上,赵先生和欧先生诉称,他们通过不同的考核体系分别取得C1和E两个准驾资格,而当时只是驾驶摩托车违法,无驾驶小汽车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并吊销C1准驾资格,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赵先生和欧先生认为,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未提供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不应当一并吊销原告的C1准驾资格。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南宁交警支队的委托代理人称,在本案中,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证据清楚、确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牌号,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同时,该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原告驾车上路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还认为,原告对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存在认知误解,不同的准驾资格并非各自的行政许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增加准驾车型的行为需要颁发新的驾驶证,而只是在原驾驶证上增加准驾车型代码,驾驶证的有效期也仍然沿用原驾驶证的有效期。
原告的驾驶证的有效期也是如此。而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原告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社会的危害性存在盖然性,所以对原告给予金钱处罚、并吊销C1驾驶证才是“过罚相当”。
交警部门认为其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车手骑摩托违法被吊销汽车驾照 状告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