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之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之精神,今后招工和入学不准检查乙肝五项。
2、入职体检现在不查乙肝五项,只要你肝功能正常,不是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考事业单位体检都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