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完毕。逾期登记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拓展资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