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收入低于十万,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吗?

2022-08-08 财经 125阅读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低于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下: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标准如下: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