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应该是指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中未规定这一项目,但不等于被侵权人没有这一损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项: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以目前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是工伤案件)中,事实上仍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损失,只是纳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
因此一般人身损害的十级伤残,在计算赔偿时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计入残疾赔偿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