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举几个案例

2020-10-28 社会 160阅读

1、将国有资产转移等途径以签合同等合法方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案例一:

浙江省出现首例“确认改制无效”案。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名职工因为不满“红顶商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资产装进了个人和家族腰包,近日将组建该公司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连同新公司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

同时,经职工举报,省、市纪检与检察机关揭开了台州市黄岩区国土局原副局长、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谋取巨大利益而大肆行贿、非法操作的内幕。

一些国企领导往往借改制之机,通过转移资产、评估缩水、低价出售等形式处理国有企业,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自卖自买,将巨额国有资产“合法”地装入个人腰包。

表面上看,企业领导获得巨额资产都是合法的,国有资产往往在一夜之间蒸发和缩水,而一些管理者则在一夜之间成为巨富,比变戏法还要见效。但实质上却是典型的侵吞国有资产,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十足的损公肥私、非法侵占行为。

2、将房屋权利赠与对方,并制造假合同来达到非法目的。

案例二:

丁洪东与刘丽于去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两个多月,刘丽听说丁洪东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私自购买一套房产,还将房产过户给“小三”孙岩。刘丽找到丁洪东,要求他将送给孙岩的房子要回来。丁洪东说,房子早已过户给孙岩了,产权证上写的是孙岩的名字。

再说,他与孙岩已经分手,孙岩根本不可能将房子还给他。刘丽将前夫丁洪东和孙岩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房屋的相应所有权。在起诉状中,刘丽请求法院确认丁洪东与孙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

丁洪东自愿将房屋出卖给自己,并且已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理,高新区法院判决丁洪东与孙岩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岩返还刘丽购房款30万元。

丁洪东与刘丽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此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系丁洪东将房屋权利赠与孙岩,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丁洪东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刘丽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判令孙岩返还刘丽该房屋一半的购房款30万元。

扩展资料:

1、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2、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以物抵债协议实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假借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为走私货物等。这些订立合同的行为在外表上看是合法的,实际上其真正目的是非法的。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而且还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警惕改制成为侵吞国有资产的“合法”渠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丈夫婚内给“小三”买房 离婚后前妻起诉要回30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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