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定义,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财产以及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权利遗产。
拆迁安置房在权利表现上有一段“真空”时间:从实物上讲,原房已被拆除,新的安置房尚未建成;从权利凭证上看,原房产权证已被注销,新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在这个“真空”时间内,拆迁安置房的唯一凭据就是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协议能否作为遗产依法分割,各方意见不同。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协议不宜作为遗产分割。拆迁安置协议只是一份协议而已,本身不具有价值,也非物权或债权凭证,作为遗产分割于法无据。拆迁协议可作为遗产继承,因为协议表现了一个即将取得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有价值的。
我们没有必要去讨论拆迁协议可否作为遗产继承。拆迁协议记载了一项将由被拆迁人享有的财产权利,被拆迁人死亡后,这种财产权利当然应作为遗产继承。只是在如何确认这种权利时,我们会遇到实际的问题。因为,这种财产权利没有“物”的表现形式,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也没有权利凭证进行登记。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进行公证的方法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支置房办理继承公证后,以后办理产权证时,房屋管理以《公证书》为依据,将产权证办到各个继承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