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为什么有“意向使用”和“

2020-06-14 财经 108阅读

根据美国《商标法》,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 S P a t e n t a n dTrademark Office)提交商标申请可以基于以下四种理由:

1. 在商事活动中,实际使用了所申请的商标;

2. 在商事活动中,基于真实意向使用而申请的商标;

3. 在其他巴黎公约缔约国对相同商品和服务进行了注册;以及

4. 在其他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对相同商品和服务进行了注册,并提出了扩大保护地域的要求美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允许基于“意向使用”提出商标申请的国家之一,在没有国外注册的情况下,

该商标持有人只需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前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过该商标即可。

在美国要想成功注册并持有所申请的商标,对商标的“使用”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除了已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以外,要想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获得联邦商标注册,此前的使用非常重要。该使用的要求以美国商标法背后的一项重要政策为基础,即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持有人和消费公众,使他们能定位并区分各种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为实现相关政策目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注册之前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即使在基于善意“

意向使用” 的申请中,这一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程序

在美国,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由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的法定要求及是否可以注册。在某些情况下,商标审查员还会发出专利商标局审查决定通知书,由申请人进行答复。

如果提交的申请符合全部申请要求,同时具有可注册性,将进行为期30天公告。如果在这30天的限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了申请人提出的“使用声明”(allegation of use),则该商标将进入注册程序。在公告异议期,基于何种申请理由会影响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速度。举例而言,一个基于实际使用或公告时已在国外注册提出的申请,不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处理起来相对迅速。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针对公告时基于意向使用提出的申请,在公告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发“许可通知书”。从发出该通知之日起,最长36个月内,均可提交“使用宣告”。在发出“许可通知书”起6个月内,申请人需要提供“使用声明”。但是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6个月提交“使用声明”。延期提交“使用声明”最多可延展5次,最长可达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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