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含2年),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文化、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美丽健康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类企业;
3、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紧缺急需特殊人才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扩展资料:
续租和退出:
(一)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仍需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提出申请,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许续租。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含动迁安置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续租,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按约定返还该房屋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给与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
(三)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可以解除承租行为,但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及本人所在单位,承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