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级干部住房标准

2020-06-16 社会 73阅读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乡镇、民营和三资等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新建房屋在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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