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扩展资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四十九条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转借、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除追回相应的经费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