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1.将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医疗器械零售连锁”、“各类医疗器械”的除外)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将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将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3.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4.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5.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
2.强化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加强食品药品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