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物业管理现状

2021-11-04 社会 510阅读
  事情描述:三位当事人于2012年3月份到滁州市韩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班,经营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新区政务中心餐厅;部门负责经理:余法。当事人于2012年7月份被翰林酒店无故辞退;口头辞退,无书面辞退通知书,工装,工牌等已交回翰林酒店,并于7月6日翰林酒店已与三位当事人结算工资。结算工资当日三位当事人与部门经理余法沟通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我们的余经理很有底气回答:“要赔偿没有,要的话去劳动局去”。
  因该公司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并被翰林酒店非法辞退。现三位当事人已经将翰林酒店告至南谯区劳动局。目前劳动部门正在处理中,已申请劳动仲裁。
  好玩的是翰林酒店在劳动部门了解情况过程中,持回避拖延态度
  沟通协调过程如下:
  负责人余法说词:“三位员工我们没有辞退,只是让他们放假休息,休息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并要求当事人回翰林酒店上班。
  随后南谯区劳动监察大队通知三位当事人,翰林酒店要求回去上班,三位当事人现拒绝回翰林酒店继续上班。
  7月17日在南谯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指导下:三位当事人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已翰林酒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向翰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直接负责人余法电话沟通,余法已这几天都很忙要去某些地方办事为由避而不见。细节就先描述这么多了,后续。。。。。
  想问翰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几个问题:
  1.是不是贵公司经营地是在区政府机构内就可以无视法律法规存在,对此事敷衍推脱,还是贵公司的关系网大于法?
  2.贵公司的实力看起来比较雄厚的,三位员工”无定期的休息“,并且工资正常支付,首先这一点我还是比较佩服的,乌衣应该没有这样的好工作吧?
  3.余经理您现在说:”您和您的老板理解错了“是您的老板理解错了您的意思,还是您理解错了老板的意思?理解错了您就给三位当事人结算工资,非法辞退啊,看来您和您的老板都需要学习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4.南谯劳动部门,我算了一下从贵单位到翰林酒店步行最多2分钟路程,你们天天都在那边餐厅就餐的,眼皮底下的事情,翰林酒店经营应该不是一个月两个月了吧,后面我也不想多说了,后续看你们秉公执法的行动了。
  先写到这后面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我会继续发布给广大网友,让大家在求职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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