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的老红军有什么待遇

2020-09-19 时事 313阅读
国家17次提高在乡老红军生活补贴
日前,一条消息让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再次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

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中央将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4000元,这笔钱将在今年10月底之前发放到每一位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手中。

“一直以来,在乡老红军,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三红’人员,是我们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着党和政府给予的特殊关照。”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介绍说,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国“三红”人员共计78770人,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529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414人,红军失散人员74827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在积极为在乡红军老战士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我们先看一组数据。

2006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了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这个标准是今年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中明确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比2005年的标准提高18%。这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在乡老红军的生活补助标准。

“事实上,除了中央补助外,各地还通过增加补助金、给予优待金等方式提高标准,确保‘三红’人员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孙绍骋特意强调,这些在乡老红军都是各地的“宝贝疙瘩”,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在不遗余力地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老红军年龄较大,对医疗保健需求较多。对此,党和政府千方百计予以满足,确保他们颐养天年。据介绍,在1998年以前,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98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这些老红军与离休人员一样,原享受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立后,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各地基本延续了过去实报实销的政策,较好地保障了这些老红军的医疗。对于红军失散人员,各地也一般比照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医疗减免或制定相应的医疗优惠政策。”孙绍骋补充说道。

优抚政策体系日益规范,在乡老红军更好地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十分关怀,采取了各种具体措施,帮助他们安家,基本解决了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孙绍骋说,1950年,总政治部和内务部曾发布规定,对于当时分散安置在华北各地的退伍红军老战士,按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标准实行优待,并发给优待证。后来,又在此基础上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办法,每人每月6至10元左右。“这些钱在当时的购买力是相当强的,基本上满足了老红军的日常需求。”

1979年,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年份。这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了《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决定对全国的退伍红军老战士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工作,第一次明确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确认原则。

“根据这个联合通知,各地提高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至30元,对于他们当中个别资历长、贡献大的同志,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45元。”孙绍骋说,退伍红军老战士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到“光荣院”去的,由所在社、队或街道安排专人照顾。

“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包括在乡老红军在内的优抚对象所应享受的待遇。”孙绍骋说,条例颁布以后,中央财政开始逐步加大了对在乡老红军的补助力度,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用改革创新的精神,逐步实现从保障基本生活向提高生活质量转变

“我们应当确立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理念,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争取明年再次大幅度提高‘三红’人员补助标准。”谈及下一步优抚工作打算,孙绍骋说,对在乡老红军的优抚,要逐步实现从保障其基本生活向提高生活质量的转变,从自我封闭、自成体系向开放式管理、多元化保障转变。

据了解,今后,国家要在继续确保在乡老红军原公费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普遍保障与重点保障、优抚医疗保障与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照顾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思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充分体现优待优惠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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