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殖民化的历史里,只有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的独立进程是玄学:
首先来看什么是主权国家:
1。下面答案提到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是美国还没有取得世界霸权的时候和美洲部分国家自嗨签的,除了美国之外基本没有其它大国认可,不需要讨论。即使要讨论,“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中文翻译是外交能力,实际是“和其它国家、地区建立关系的能力”)。一来states不完整指代sovereign countries(主权国家),二来relations(关系)是泛指,界定这么模糊,大家就可以知道这篇公约多么草率了。
2。有人认为联合国席位代表主权国家,可能这些人不知道二战后苏联在联合国有三个席位,美国至今宣称自己有两个保留席位,让加、澳、新、南非四个自治领进入联合国就是英国给自己增加席位的手段。
3。理论国际关系学中的领土、人口、主权、政权四要素论:“主权”这个词本身也是玄学,在全球化和国际条约体系化的今天,过去用来形容“主权”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二要素早就对大多数国家不适用了,所以从理论的角度分析问题只能滑坡到词语争吵。
4。独立宣言或声明,并且得到原宗主国的承认。在确认独立的过程中,这一项往往是最有力的,而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即没有宣布过独立,也没有被英国宣布或要求独立。
那么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的主权地位究竟是什么呢?
最精确的解释应该是:事实上独立,法理上模糊。
事实上独立不用解释了,英国对上述三个国家已经没有实际控制权了。
法理上地位模糊是什么意思呢?
1。上述三个地区还是不是英国的自治领?
虽然目前是否属于自治领的问题在加拿大最为严重,加拿大仍有大量的机构以自治领命名,Joster上收录的探讨加拿大是否是自治领的论文达到300余篇。
事实上,目前这三个地区的正式地位是“英联邦王国”(Commonwealth Realms)【重点,这三个Realms和其它36个英联邦共和国和非英王君主国、12个其它的英联邦王国完全不同,英联邦共和国和非英王君主国的存在是由于1950年印度修改宪法成为共和国后,英国为了维系英印象征关系、装点门面变革了英联邦的性质,将英联邦由主权联合体更改为更接近国际组织的自由进出的组织;牙买加、巴哈马等其它英联邦王国则是正式独立后保留了英王作为国家元首】,而不是“自治领”(Dominions)。但是,称号从自治领调整到王国是伊丽莎白二世加冕时,英国方面调整的称号,和这些地区本身无关。同时,“Realm”和“Kingdom”的意义也不同,“Realm"通常指代“帝国下辖的诸侯王国”,“Kingdom”才代表“独立的王国”,所以“Realm”的地位不能反映是否独立。
2。自治领或英联邦王国究竟代表什么?
很多人认为,成为自治领,尤其是英国通过《威斯敏斯特法》后,自治领就实现独立了。然而,《威斯敏斯特法》并不是去殖民化的产物,而是新帝国主义发展到帝国联邦主义后,经过1926和1930年两次帝国会议讨论,决定成立更有法理意义的帝国的产物:
“大英帝国”(British Empire)并不是一个国家的名词,而是“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下辖殖民地和自治领的统称,这些殖民地从来没有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联合王国”。以回归前的香港为例,香港仅仅是由“联合王国”控制军事和外交的“地区”,而不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威斯敏斯特法》意在将联合王国和殖民地、自治领纳入一个更体制化的实体中,也就是后来的“英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里。【再次注意,现在的英联邦和当年的英联邦不可同入而语,现在的英联邦无过于用于文化交流的国际组织,然而1931年的英联邦却是想要组成联邦国家的一次尝试,其象征帝国会议也开到了二战。】而且,《威斯敏斯特法》中规定了自治领和联合王国是“自由联合体”(Free Association),并不意味着自治领是可以自由出入的,美国各邦之间的联系也是“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Freedom),但是南方想脱离联邦依然被定义为分裂。中文翻译中的“地位平等”也是个段子,原文中只有“共戴一君”(they are united by a common allegiance to the Crown)。
而且地位也确实是不平等的,因为规定了自治领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联合王国议会。(whereas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ratifying, confirming and establishing of certain of the said declarations and resolutions of the said Conferences that a law be made and enacted in due form by authority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所以,《威斯敏斯特法》即不是事实独立,也不是法理独立,只能理解为英帝国内部政治结构的一次调整。现在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纪念《威斯敏斯特法》颁行或生效时间的最重要意义是它们不再是有殖民性质的“British Empire”的一部分,而成为地位更高的“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的一部分。随着1950年后英联邦的地位越来越虚化,上述三个地区才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事实权力。
3。加拿大、澳大利亚联邦和新西兰何时取得的事实独立?
1982年,联合王国和加拿大之间进行了“移交进程”(Patriation),联合王国议会通过了加拿大法案,里面终止了联合王国议会向加拿大颁布法律的权力。(No Act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passed after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comes into force shall extend to Canada as part of its law. )这就意味着,英国失去了在加拿大的立法权。相同的进程在1986年的澳大利亚法案(Termination of power of United Kingdom to legislate for Australia)和新西兰宪法法案(the Parliament of United Kingdom shall cease to have as part of the law of New Zealand)。
然而,英国在上述三个地区还保留一部分法律地位。如以司法权为例,英国枢密院最高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对这三个地区都有一定的参与司法权,虽然这些参与司法权已经习惯上不行使了:当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向司法委员会寻求司法援助时(When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is searching for assistance)、有非新西兰海外领地的新西兰判例未经新西兰法院审判需要上诉时(If the cases in New Zealand, except for the territories of New Zealand, haven’t been judgg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of New Zealand)和原则上所有加拿大判例的终审权。在军衔、王室自留地、公民权利、国民身份认定上,英国在这三个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法理性存在。
所以,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实际意义上是独立国家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三国没有正式从英国实现过独立,所以法律地位是可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