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大会要向什么部门申请,注册?

2020-06-13 社会 188阅读
成立业主大会应向当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业主大会不需要注册,但应依法到当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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