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人员: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
三无五保人员的政策:
一、农村五保审批条件及释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人。
老年人: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五保审批要求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为一、二级重残。
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劳动能力 3、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生活来源 二、农村五保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委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弟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城市三无人员和农转城的三无人员按农村五保审批政策执行。
四、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我县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审批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五保人员从次年元月开始享受相关五保待遇。
五、忠县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为每人每月265元;城市三无人员为每人每月400元。
扩展资料
新三无人员指的是:
新三无人员是指无权、无势、无钱或无房、无车、无存款等人员。这是社会上对传统三无人员(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概念的新解。现在社会上所说的三无人员,大多都带有贬低的意味,不要用这种称谓去说身边的朋友或同事,以免产生误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无人员 百度百科-新三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