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
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
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
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满足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即目的的社会性、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故《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保障法。
扩展资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保障
即将获得保障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
2、国家责任
即提供基本保障、监督管理补充保障计划 以及 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的多方面责任。
3、社会参与责任
即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角色和功能。
4、注重结合
公平效率结合,将效率寓于公平,在社会保障领域实现更高境界的公平。再分配与储蓄相结合,即二者在制度上和功能上的互补作用。
5、建立保障体系
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即国家最低保障、企业基本保障和个人资源储蓄补充保障的协调运作。
6、国际协调发展
即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协调措施、创造处理缴费和支付待遇的国际平台,为全球劳动力流动创造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