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为我出资买房可用我一个人的名字怎么办理

2020-10-03 社会 79阅读

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根据该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的突破在于对婚后由父母一方出全资购得的房产,以房产的实际登记状况确定产权归属,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

    在这之前审判实践中,有一种主流观点,即针对婚后获得的赠与房产,如赠与人没有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解释中的第七条实际推翻了之前的观点,更强调保护出资人即父母作为独立财产所有人的权益,而非之前保护的夫妻双方结婚后,两人作为家庭财产共同占有、使用、收益人的整体不可分性。

       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购房出资证明材料,还有你父母明确表示仅仅赠与你个人的协议。

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有多种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判断。

     1、如果婚后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以产权登记为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如果夫妻间的登记产权比例并非各50%,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比例,则以产权登记为准,视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

     3、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注意不是本方的子女)的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只是在夫妻购房过程中部分出资,该出资部分仍然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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