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九项侦查措施,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中的五项强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阶段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怎么能够确定哪些财物是犯罪所得呢?公安局、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家属退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局、检察院追缴赃款赃物的理由。
1.《刑事诉讼法》侦查篇碰腊肢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这一节规定了侦查机关有权力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没有用赃款、赃物这类肯定性的词汇,更没有使用追缴一词。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的涉案财产,只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只能是提供给法院的,这些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经过被告人、被害人质证,然后又法院决定是否采信。未经被告人、被害人质证,未经法院裁决,公安局、检察院认定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局、检察院擅自处理涉案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确实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在判决书中写明。侦查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处分涉案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条规定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量刑》一节。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侦查机关没有量刑权,也没有权力对如何量刑发表意见。这一条说明,收缴赃款赃物的权力只属于法院,侦查机关没有量刑权也就没有收缴权。3.“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退赃最爱说的是这句话。但这句话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样,查不出任何法律根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主动退赃并不等于自首。自首必须出于自愿,必须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往往是在诱骗或者威胁下而“主动”的,侦查机关往往用“本人已经承认犯罪”,“主动退赃就可以释放”等话骗取家属退赃,或者以“重判”相威胁,迫使在押人员“主动退赃”。这种主动不是真的主动。而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主动退赃”后如何要求返还?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公安局、检察院参与侦查活动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对侦查机关的收缴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只能走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国家负赔偿责任。这里包括了非法追缴。不应当追缴的公民个人财产,法院判决追缴了,通过再审判决该公民无罪了,对于已经追缴的公民合法财产,应当由原判法院予以赔偿笑世。这叫刑事赔偿。
公安局、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法院判决认为不属于赃款赃物部分的,公安局、检察院对公民的损失也应当赔偿。这也属于刑事赔偿。
国家刑事赔偿需要两个条件:
1.司法机关违法。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应当移送法院,赃款赃物属于犯罪证据,侦查机关把查封的赃款赃物没有移交法院,而是直接上缴国库了,就是违法。
2.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法院没有认定是赃款赃物,就是公民合法财产。侦查机关把公民的合法财产上缴了国库,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上缴国家财政的钱无法退还,这是事实。受害的当事人不能向公局伍安局、检察院要求退款。只能够要求公安局、检察院赔偿自己的损失。要求刑事赔偿需要书面形式,赔偿义务机关受到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答复满意的,领取赔偿金。申请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超过两个月没有受到答复的,三十日内有权利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满意的,到赔偿义务机关领去赔偿金。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利在30日内向法院申请裁决。国家赔偿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为一审终审,双方都不得上诉。法院的判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必须无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