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
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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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有关部门介绍,现行的政策规定,士官当年未探亲或其配偶未来队的,翌年增加探亲假15至20天,这与制定探亲休假的目的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不相符,因而取消了这一规定。
同时明确,士官不得随意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的,其请假的时间应在当年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还明确规定除本《规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规定其他各类探亲休假的假期,从制度上杜绝了各种随意性,以保证部队依法、正规办事。
现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
现在,多数下士为独生子女,可以说每年探望一次父母、与家庭团聚是“两头期盼”的事,同时公共交通日益发达,官兵休假出行条件便利,鉴此,《规定》将此类下士3年任期内2次探望父母假调整为每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