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条件:
(一)经营旅馆业申报条件
1、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个客房内床位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应与其他部分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通道口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旅馆前台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5、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业的还须:容纳人数必须严格按规定限额,不得任意加设临时铺位和设置双层床位;须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楼梯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平时使用的出入口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必须装有紧急事故备用电,以满足停电时照明的需要。
(二)每日2时至8时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申报条件
1、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和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
2、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过夜休息区域的设置必须相对独立,并有明显的标识;
4、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5、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公寓式酒店申报条件
1、公寓式酒店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和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
2、公寓式酒店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旅馆业须提供材料:
1、提交填妥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旅馆业);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二)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须提供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和证明材料。(三)公寓式酒店须提供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和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初审后,报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审核,期限为十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后完成初审,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
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颁发《许可证》;
对经审核不符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