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金融学院重修!

2020-05-07 教育 465阅读
广东金融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修范围
(一)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2.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3.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4.因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5.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二)凡因特殊情况致使学生应重修而无法重修的课程,可直接申请参加课程重考。课程重考视同课程重修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课程重考:
1.因教学计划的修订或调整,须重修的课程被取消或课程名称、课程的学分发生变化而无法重修的;
2.第七学期必修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而第八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的。
(三)修读的必修课课程成绩≤75分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四)选修课程不及格或已选课未取得学分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学习。
第二条 重修形式
学校开设组班、插班、导读三种重修方式,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情况和学校教学安排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修。
(一)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5人及以上,由开课系(部)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
(二)插班重修: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系(部)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
(三)导读重修: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
对符合重考条件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后,可采取导读重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由教务处于毕业前统一安排课程重考。
第三条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每学期的第14-15周为学生办理重修报名及缴费时间。重修学生可根据其本学期初课程补考不及格等情况和下学期各系(部)各专业课程开设情况,到学生所在系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取得重修资格。过期不予办理。
(二)报名结束后,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应对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信息进行汇总,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为重修学生注册并办理重修证,学生凭重修证参加听课、辅导、考试。重修证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后,交各系分发给应重修学生。
(三)重修学生所在系于每学期的第15周将已经办理重修报名手续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送到开课系(部)。
(四)开课系(部)在汇总各系重修学生名单后,于第16周会同教务处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落实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编排重修课程课表,并将重修课程表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一律随下一年级同类课程进行,不单独安排。各系(部)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尽量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二)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应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可直接参加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安排的该门课程考试。
(三)对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集中安排考场,或将参加重修的学生集中安排在考场的某个区域参加考试。
(四)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重修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第五条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组班重修和插班重修者,任课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导读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将考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
(二)任课教师评定学生重修课程成绩后,交所在系(部),由教学秘书在下学期开学初统一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三)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据实记载,但不覆盖原有成绩,并标明“重修”字样;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最高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四)因对某门考核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修者,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五)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
(一)认真执行重修课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
(二)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三)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四)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重修收费及管理
(一)重修课程按每学分1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重修学习费。
(二)学生可免费修读该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选修课程学分,最多还可免费修读超过应修选修课程学分2学分,除此以外,学生重修选修课程按基本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三)实践环节课程除缴重修费外所需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
(四)毕业前的课程重考按重修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重修次数的规定
(一)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重修三门课程(第七、八学期除外)。
(二)对于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每门课程在校期间有两次重修机会,重修不及格成绩均累积至不及格门次。
(三)学生报名参加重修课程并缴费后,学生无故未参加重修课程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该次重修,重修费用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试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悖的条款,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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