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至2012年7月如果你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这么长,那么仲裁时效没有任何问题。你在此次仲裁中要求解决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各种补偿也没问题,因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游洞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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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这条规定,你拥有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的权利,即2009年12月---2010年11月。当然你不能主张2011年11月到2012年7月之间的双倍工资赔偿,因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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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问题
这个可以主张,不过属于你自己应当缴纳的也需要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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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是他们无正当理由非法辞退你的,那么:
(1)可以主张赔偿金,工作超过2年6个月,应该按照3*2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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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张了赔偿金就不能再主张未提前通知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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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案子建议你参考如下规定收集好证据,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此项暂缺,不过后续的可以首磨凯证明。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者唤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