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五环不能注册为商标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我国《商标法》第10条、11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消极构成要件,即商标禁止使用以下文字与图形: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尊严的代表,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旗帜,象征着军队的威严;勋章是国家颁发给对国家有功绩的人,以表彰其对国家的贡献;可见,如果允许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则有损于国家的尊严,有损于军队的威信,有损于荣誉的代表,因而,禁止以以上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也是其国家和军队的代表,也是尊严的象征,依国际法原则,为表示尊重及互惠,自不得准许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作为注册商标。此处所称的外国,不仅包括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包括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头脑故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者,这些国际组织无论我国是否参加都不能以与它们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禁用性规定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也符合国家间平等互助和团结协助的精神。例如奥运会的五环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的徽记及与其近似的图形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旗章,国际红十字会是救护战地伤兵、战俘、赈灾、赈饥、防疫等救济事业的国际慈善机构,其会旗是由瑞士红地白十字旗更换颜色为白地红十字而成。伊斯兰国家的此类组织不叫红十字会,而叫红新月会,其标志就是红新月。国际红十字条约规定,这些标志和名称具有特定的含义,不能够随意使用,所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的成员,各民族之间应是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兄弟关系。因而带有民族歧视性,煽动民族仇视的文字和图形都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有利于民族尊重、民族团结,有利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如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论明示或暗示,与其使用的商品内容不相符,致使社会公众受到欺骗,而误信商品的来源与品质,则此类文字、图形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例如"健康"牌香烟、"益寿"牌茶叶等。因使用此种文字图形,对于其同业者乃属于不公平竞争,对于购买人而言,则是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当然不能够准予注册适用。另外,此类文字、图形,只要有夸大宣传并有欺骗的可能性就应予以禁止使用。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有伤风化,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允许的文字、图形,从根本上禁止使用,更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此规定将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另外,《商标法》第10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地理名称是标志自然形态或人为划分的地理区域或地貌的符号,是一个社会通用的标志,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并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从而使商标失去区别功能,给消费者识别商品造成困难,而且对其他企业也不公平,只是考虑到我国《商标法》修改以前已经有一些使用地名的商标,且有的已成为驰名商标,例如"青岛"啤酒,若撤销其注册,必然使原注册商标权人利益受损,所以允许继续使用。我国《商标法》仅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就是说,乡、镇、街道、胡同等地名,国内山川河流等地名仍可作为商标使用。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已为行业内所普遍使用的,并为社会所一般熟知的商品名称,以其作为商标使用,例如"咖啡"牌咖啡,"矿泉水"牌矿泉水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包括在本国现代语言中或在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已成为惯例而使用的商品的别称、简称、雅称、俗称,以其作为商标使用,如"铁牛"牌拖拉机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商品外形构成的公用图案,以其作为商标使用,如将鞋的图案用于鞋的商标等。商品的通用型号如奥迪“A6”等。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为某特定行业共同使用,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一商品的专用标志,且如果允许某一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对行业内其他生产经营者亦属不公平,因而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但仅作为商标使用则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
2.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内在特点的文字或图形,如"华丽"牌服装,"羊绒"牌毛衣,"洗得净"牌洗衣粉等,毫无显著性可言,不能有效地识别商品的出处,而且如果准许一人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亦有违公平竞争之原则,当然予以禁用。商标的文字、图形虽然不允许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不允许把共性当成个性,但是可以通过借喻、隐喻、象征手法反映商品特点,传达商品信息。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此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的基本功能,任何商标如果不具备特别显著的要件都不成其为商标。
以上标志都是由于其缺乏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而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其使用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如果以上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