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来一补”企业必须通过商务单位办理工缴费结汇手续,不得自行或以个人名义、其他企业名义在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严禁在“黑市”进行外汇兑换。
二、“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市、区经贸部门核准的协议中确定的劳务工缴费和固定工缴费,通过商务单位统筹结汇专户办理结汇手续。其余费用通过综合费用专户办理结汇手续。
三、各商务单位建立综合费用结汇专户。该专户用于“三来一补”企业的除协议确定的劳力工缴费和固定工缴费以外的以人民币支出的加工从属费用及税金等的结汇。上述结汇所得人民币除扣除银行手续费、商务单位手续费外,其余款项应及时足额直接划转到“三来一补”企业的人民币帐号,其他部门不得在此帐号上截留扣除任何费用。
对“三来一补”企业在综合费用专户办理的结汇,商务单位收取的手续费不得高于结汇额的4%。
四、商务单位、中方单位作为“三来一补”企业的经营单位和法人代表,应检查、督促“三来一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缴费汇入境内并办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同时承担相关责任。
五、各商务单位、中方单位必须积极做好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服务工作,主动协助解决“三来一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切实减轻“三来一补”企业的负担。
六、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商务单位、“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结汇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经贸部门将停止受理违规企业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报批申请。
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图样(所谓“三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生产) ,经中方加工装配生产,其产品交还外商返销。有时亦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所提供的生产设备可以作价或不作价,如作了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如不作价提供,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则属外商,中方仅收取加工工缴费。 外商提供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成品出口亦免征关税。 加工装配方式的特点:贸易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协议(合同)中明确委托方要返销加工后的产品,中方无产品销售义务,而只按约定的标准收取工缴费,与日后产品销售的盈亏无关,所以没有什么风险;贸易形式上虽有进口和出口,但不是单纯的买卖行为,它的“进”与“出”是同时达成协议的,执行起来也是很严格的;属代客加工性质,承接方无需生产流动资金,只需严格按订单的标准、时间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或生产,不得擅自改变。 因此,加工装配的核心问题是工缴费。而工缴费应考虑:加工装配人员的工资、企业的生产费用、折旧费、税金及其他管理费、手续费、企业登记费或商标登记费等。在具体确定工缴费时,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直接将加工装配过程中的合理支出费用连同一定的企业利润,折成委托方所在国家、地区的货币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货币,作为工缴费; 参照承接方所在国(或相类似水平的国家、地区)的同类产品的工缴费略低一些。 先加工试产一批成品,在试产期实际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双方再通过商议确定工缴费标准。
核算三来一补一般纳税人企业工缴费收入时是否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账务上需做如何处理
.“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