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结构是小农经济。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
这既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传统影响,也是因为战国时期各国在变法中都是以国家名义确认土地私有制度。
因此,奴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则在封建社会得以继承,并以新的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度结合起来。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
这种建立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一方面使个体农户具有较多的自由,即使是佃农也是如此。
他们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剥削外,人身并不受其支配;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受国家权力的支配,这与西欧封建社会领主制的庄园经济和农奴制有很大的不同。
这种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特征,也是全部封建的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和长期存在的深厚而坚实的基础。
扩展资料:
小农经济下,农民掌握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经营规模很小。农民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术,为我国农业的精耕细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封建地主阶级的沉重压迫与剥削下,农民承担了沉重的徭役,小农经济十分脆弱,每遇灾荒瘟疫,多数农民家庭就会陷于贫困,失去土地或破产流亡。
特点:
一、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精耕细作。
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三、生产出来的产品用来自己消费或缴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基本结构:
一、主要耕作方式:铁犁牛耕;
二、主要组织方式:男耕女织 (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劳动);
三、主要生产特点:精耕细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