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土地开发支出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将它分为如下两种:
(1)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设场地);
(2)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
2、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3、现行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
(1)它的核算的内容,与企业发生的土地开发支出并不完全对口,原则上仅限于企业开发各种商品性土地所发生的支出。
(2)企业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土地,其费用可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3)如果企业开发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负担对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其费用可先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归集。
(4)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房屋占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等)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5) 如果企业开发商品房、出租房使用的土地属于企业开发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整块土地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6)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全部开发支出,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于土地开发完成时,将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
(7) 待使用土地时,再将使用土地所应负担的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账户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涨户,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