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扩展资料:
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涉及干部政策,建立离休制度。目前世界仅有中国有离休制度。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退休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后,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申领养老待遇的制度。
离休对象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离休干部。
退休包括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员,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离休干干部只要满足达到离休年龄,且满足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即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缴费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是离休,而在这个时间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主要是以新中国建立政权为界限,19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党的革命工作,西藏、海南等晚于49年10月1日解放的,可适当延长到解放之日。
离休人员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本地政策领取退休金。除此之外,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也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