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差额纳税需要什么资历吗?

2022-08-19 社会 77阅读
  建筑劳务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调查与思考
  在实行差额纳税的行业中,劳务公司属于其中一种。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劳务公司的营业额实际就是按劳动力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即劳务公司的实际营业收入。

  但是,这劳务公司往往容易被人理解为建筑劳务公司,把它与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相提并论。从概念上讲,劳务涵盖了建筑劳务、中介性质的****劳务服务以及劳务输出。建筑劳务公司大多是从建筑施工企业分离出来的劳务分包企业,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它的劳务分包工程实际属于建筑总包工程的部分,实行总包代扣代缴建筑税金(尽管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删除了总包代扣代缴税金的法定义务,但另外注明了有税务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影响这一代扣税金或各自纳税行为)。而财税(2003)16号规定的差额纳税,是如此规定的,“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注意,这是接受委托,前提就限制在了这是一个委托与被委托的性质,仅是接受委托代为安排劳动力,即属于****服务合同性质,并非参与建筑劳务施工的分包行为;签订的合同协议也应是“用工****服务协议或委托协议”之类的名称,非建筑工程承包。如果是建筑施工合同,则要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并按分包规定由总包代扣税金或各自就承包实际价款纳税,因此不存在差额纳税之说。

  因此,判别某企业的劳务行为是否可以差额纳税,如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则按财税(2003)16号规定的差额纳税,否则,就分包全额缴纳相应税金:
  一、经营范围具备****服务;二、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为服务合同;三、不参与工程施工。
  那么,劳务企业适用何种税率呢?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的规定,施工企业进行纯劳务分包作业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这里明确的是“施工企业且是劳务分包”,意须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劳务企业的分包工程施工才能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其他的则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

  根据建筑劳务公司的特点,国家对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做了特别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企业提供劳务。建筑劳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根据《建筑法》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其工程范围时,允许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同样,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地税发[2005]259号)规定,一、从建筑安装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必须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从事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各种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可使用建安发票。二、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三、建筑劳务公司如有其他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四、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劳务收入与其他劳务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按税率就高原则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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