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放过”是对事故发生后如何有效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机制。过去一直都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19条规定: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增加了“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所以,所谓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发生后: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