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议、进一步审议、提请表决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二、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即实行三审制。
1、审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随后进行初步审议。
2、审围绕法律草案中的重点、难点和比较大的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
3、审听取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随后继续审议,如果分歧意见不大,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付表决。如果仍有重大分歧意见,可以暂不付表决,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