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川财综[2016]1号文件和《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泸市财综[2016]22号)规定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1.6%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银行存款 工资总额*2%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税务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银行存款 工资总额*2%*40%
其他应付款—工会 工资总额*2%*60%
3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