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分别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
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其中一处属于上海市长宁区的,可以到上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电话62625700,地址威宁路410号3楼。
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A4纸打印),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加盖指模)。
此外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还应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还应提交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③授权委托书。
扩展资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