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关。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为60%,家庭病床和特殊疾病门诊为60%。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12万元(含普通门诊费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
三、提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再执行最高4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四、提高学生、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的发生的起付线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
五、提高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同时享受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按定额补助:正常分娩500元,异常分娩(难产)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500元。
六、扩大普通门诊待遇享受范围。普通门诊享受群体扩大至全市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并享受统一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乙类药费用按4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七、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由原来的8种增加至18种。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血友病、结核病化疗、丙肝干扰素治疗、相关疾病激素替代治疗、门诊抢救死亡等8种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10种疾病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限额支付,其标准为: 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再生障碍性贫血(240元/月)、白内障超声乳化(790元/单眼)、精神病(100元/月)、风湿类疾病(240元/月)、眼底出血激光治疗(85元/次×次数)。
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与其他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九、调整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待遇。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元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十、继续实行住院起付标准优惠政策。各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中医院住院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14岁以下少年儿童在各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