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申请牧场登记参考资料
壹、申请『牧场设立许可』,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份。
二、建筑执照二份(或禁建限建前完成建筑物证明文件,使用他人所有建筑物另具提供使用证明文件)。
三、经营计画书二份。
四、牧场工程图样(包括位置图、配置图、平面图、剖面图)二份。
五、畜牧设施说明书(包括饲料制造设备及禽畜粪尿处理设施)二份。
六、场地之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二份(使用他人所有土地应加附土地使用同意书,内含地号、面积、期限、条件)。
七、土地作畜牧设施同意使用核准文件影本(与正本相符)二份。
都市计画农业区申请设置农业「畜牧」生产必要设施时,检附农业及环保单会勘记录。
八、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学资历证明文件二份(种畜、种禽牧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须为畜牧技师或兽医师。生产牧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须为职业学校以上畜牧科或畜牧兽医科毕业,或曾接受各级政府机关办理或委办之畜牧专长训练一个月以上,得有结业证明书,或具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经乡镇市区公所证明其资格)。
九、种畜牧场须具备家畜登录、登记资料二份(用以配种之公畜须全部具有血统登录证书,母者须半数以上具血统登录)。
十、牧场现有家畜禽饲养种类目的及用途详细个别记载表二份。
视牧场登记别检齐一至十项文件送请牧场所在地之县市主管机关核转省主管机关办理。
牧场於许可设立后,应於一年内完成建场,并於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逾期原许可失效。
牧场设立登记申请书件其他注意事项:
1. 牧场场名:公司组织者於国内无相同名称。合夥及独资经营者於同县辖内须无相同场名。
2. 牧场场址:编养门牌号码者述明门牌号码,未编门牌号码者书明牧场所在土地之地段地号及负责人住址、联络地点。
3. 资本总额:公司组织经营之牧场,牧场资本额需与公司资本额分开列明。
4. 公司组织经营之牧场,公司执照营业项中须具有家畜禽产销之项目。
贰、申请『牧场登记』应具之书件:
一、牧场设立许可同意书影本(与正本相符)二份。
二、县市主管机关会同环保机关派员实地勘查禽畜粪尿处理设施报告。
三、环保单位或其认可单位最近六个月内放流水检验合格报告。
四、畜牧场图记印模、负责人印章印模。
县市主管机关接到牧场登记申请书时,应先会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派员实地勘查,其排放水经检验合格后,分别核办或核转。省主管机关接到县市主管机关核转牧场登记申请书时,得派员会同县市人员复查,在凭核发牧场登记证书。
参、申请『牧场变更登记』事项应具备之各种证明书件:
一、牧场申请变更登记审查签办单一份。
二、牧场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份。
三、依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具备之各证明书件各二份。
(一)场名变更:公司组织经营者具备公司执照影本,合夥经营者附合夥协议书。
(二)生产牧场变更为种畜牧场:
1. 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资历证件(畜牧技师或兽医师)。
2. 种畜血统登录、登记证书(公畜血统登录,母畜须一半以上具登录,其馀具登记)。
3. 种畜种类、头数、饲养目的用途个别详细记载。
4. 附牧场登记规则第七条有关书件(建筑物附增加部分之建筑执照)。
(三)场址变更:
1. 迁址:与设立登记应具书件相同。
2. 门牌变更:户政事务所影本。
(四)负责人变更:
1. 公司组织者变更须附公司登记核准文件影本之董监事、董事长变更文件。合夥经营者附合夥契约书并推举负责人,如合夥人变更时须另附盖有原合夥人印章之同意书。独资经营者附盖有原登记牧场负责人印章之让渡书。
2. 牧场财产如非自有者,须附财产使用权证明。
(五)资本总额变更:
1. 公司组织者附公司执照影本及增(减)资之经营计画。
2. 合夥经营者附增(减)资之经营计画。
3. 独资经营者附增(减)资之经营计画。
(六)场地面积变更:
1. 扩大部分之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
2. 扩大部分之土地如使用他人土地,须附使用同意书,内含地号、面积期限及条件。
3. 扩大部分之土地作畜牧设施同意使用文件。
4. 扩大部分之建筑物使用执照或合法建筑物证明。
5. 场地平面配置图(套绘於地籍图内)。
6. 最近六个月放流水检验合格报告。
7. 位於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者,具乡镇市公所以上於保护区公告前建场证明文件。
(七)家畜禽饲养种类头数变更:
1. 经营计画书(含饲养头数、种类、投入资金、五年生产头数、销售方式)。
2. 须增加场地面积者,同场地面积变更应具之书件。
3. 最近六个月放流水检验合格报告。
4. 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牧场已登须检附保护区公告前已增加饲养畜禽种类、头数之乡镇市公所以上单位证明文件。
(八)畜禽舍数量及构造方法变更:
1. 增加畜禽舍之建筑使用执照,或禁建限建前完成建筑之证明文件。
2. 构造图及设备清单。
3. 最近六个月放流水检验合格报告。
(转载自养牛场污染防治参考手册)
奖励扶持政策的奖励项目、条件和标准为:凡实行机械化挤奶生产的养牛户,自2006年1月1日起,每向我市乳品加工企业交售一吨鲜奶奖励120元;每引进、购进一头产奶牛可享受使用期限为一年的2000元贴息贷款(其申请流程为:凡有引进、购进产奶牛意向的规模饲养场或饲养小区,提前向蒙牛公司报告并征得同意,其产奶牛进驻当天须向蒙牛公司和市、县畜牧局报告,让其认定并备案。在对户主将引进、购进的产奶牛提交的运输检疫证明等有关手续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凡是当年新建的规模饲养场或者饲养小区,其产奶牛为200头以上者,奖励其机械化挤奶设备一套(以往享受过奖励的不再安排),对要求自行购买安装挤奶设备的,每个场(区)补贴15万元,不再奖励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