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行的仍然是: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先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再注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本规定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先注销税务登记,再注销营业执照。
从2015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法[2015]50号) 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使用这种“三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办理税务登记,在注销时,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