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 )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2020-08-27 社会 497阅读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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