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监护人相关法律规定,供您参考:《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拓展资料: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
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