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扩展资料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