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不需要单位证明的,不用写。
《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
第18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接受成人改名是比较慎重的。成年人改名至少要符合以下三条: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允许成年人改名的情况,最近刚刚由公安部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