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本次申请时,暂不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只需根据省公安厅消防局有关公告将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相关信息填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执业人员名单》)。
5、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6、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二、申报条件说明
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公消[2011]112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维保机构资质的相关条件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请各维保机构依照要求进行资质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原件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件;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4、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属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经房屋所有人签字(盖章)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5、《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执业人员名单》原件和电子文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执业人员工作简历》原件(附件3),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执业人员社会保险交纳证明文件原件。
6、《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原件(附件4),维保设备权属证明(即购买发票等证明资料)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原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中所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向各市消防支队申请初审时,应同时提供原件,经各市消防支队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所提供的复印件属个人所有的应经个人签字,属单位所有的应经单位盖章。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复印清楚的,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加盖“核对无误”章。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维保机构申请资格。
2、《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内容如实填写,“初审情况”由各市消防支队填写。申请表应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同时提供原件和电子文档。
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执业人员名单》采用统一格式,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资格证书编号取得时间”根据取得维保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的时间在对应的栏目中打“√”。维保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不属本单位人员,此次资质申报时新招聘的人员,要在 “备注栏”中注明“新招聘”。取得维保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同时在2家及2家以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发现违规行为的,将吊销维保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执业人员名单》需同时报送原件和电子档。
4、申报材料应准备齐全、内容完整,并按照本公告中 “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需标注页码并制作目录)。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封面应注明维保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