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
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根据新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入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
扩展资料
执行新会计准则,建造厂房的土地不用转到厂房的成本中,继续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上挂账。补提以前年度未摊销分录:
(1)补提以前年度摊销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累计摊销
(2)结转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