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是要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这种公共服务性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某些人还未正式入驻而成本减少。根据《最高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