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院之日起三个月内去社保局报销。
2.报销比例:(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13条)
3.出院时跟医院结算,该给多少钱给医院就是了,该报销的医院会自己跟社保局结算。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21条: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