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
由于对经济法的对象、性质等的理解不同, 经济法制度在国内学者之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 经济法体系应该包括两个子部门, 即市场调节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分法")。
市场调节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金融法、税法、金融法方法和外贸管理法。
有人认为, 我国应建立市场经济法律部门的市场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三个模块: 市场立体法、市场法行为规律、市场宏观调控法 ("三点法")。有人认为,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正在发展和变化, 因此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全面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 (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般术语) 和宏观调控法 。
在传统经济法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建立的新经济法制度应该是多样性与统一的统一, 是稳定与灵活的统一, 是当前与先进的统一, 是国内的统一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由规划法和反垄断法组成。
从这些角度可以看出, 学术界对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从经济法制度上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 二是解决经济法制度的关系 "与经济法和相关法律部门 (如民法、行政法) 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
首先, 分析了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我们从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出发, 指的是国家在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依法享有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流通与组织合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人管理, 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的相应组织, 如企业。
前一类属于行政法管理, 后一类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具体指从事生产和交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涉及经济活动的主体中,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其次, 分析了社会保障法是否被纳入经济法体系。如前所述, 经济法体系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 由不同分类组成的统一的整体有机联系, 即经济法的重点是解决金融问题。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它与经济法密切相关, 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同于经济方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扩展资料:
经济法体系的特点
1、稳定性这是由 "系统" 的特点决定的。它是一个框架, 是一种结构。只有保持稳定, 才能支持整个制度的存在, 不断完善, 而不是摇摇欲坠, 少数渴望崩溃。稳定是确保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发展稳定是相对稳定的, 一切都从存在走向发展。只有有了发展的天性, 事物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在社会快速变化的背景下, 经济法所依据的社会环境不断变化。也就是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 会出现新的经济区, 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
这也意味着, 需要出现新的法律法规, 并继续在我们已经构建的制度中增加新的法律法规, 以确保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3、和谐即, 完整和相关。构成法律制度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 但它们是根据逻辑的统一在系统结构中梳理的, 是有机的联系、相互作用, 而且有一个具体的依赖关系, 否则由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经济法就不能发挥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发挥的作用。
4、科学经济法体系的科学性是确保其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构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 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和发展, 始终纵观经济法的总体情况, 把握其内部构成要素, 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等法律部门, 不断完善, 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体系